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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 医方同等责任
 

 

  朱某,20岁,2015年9月12日因“腹部疼痛不适1h余”急诊到安徽某三甲医院。入院诊断是“腹痛待查:阑尾炎?”,进行的腹部临时CT报告单检查所见“右上腹部分小肠显示积液、扩张,结构关系紊乱,肠系膜及周围血管呈旋涡状改变,周围可见条带状稍低密度影及絮状渗出影”;影像诊断为“右上腹部分小肠改变,考虑肠扭转可能”。医方没有行急诊手术以缓解肠管的缺血,而是建议转上级医院。患者家属请求医方安排救护车,但医方拒不安排。这一过程耽误很多时间。后患者送到南京某三甲著名医院,因肠管长时间缺血坏死,行小肠切除术,患者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事故律师胡小栋律师代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医方具有过错,承担50%的责任。最终医患双方调解结案。

                       医事法学分析

  一、9月12日医方已诊断为“肠扭转”,却没有进行急诊手术,具有过错

   先梳理下权威诊疗规范的规定。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第7版《外科学》第456页,“肠扭转是一种较严重的机械性肠梗阻,常可在短时期内发生肠绞窄、坏死,死亡率为15%-40%,死亡的主要因素为就诊过晚或治疗延误,一般应及时手术治疗”。手术方式为扭转复位术和肠切除术。依据《黄家驷外科学》第1496页,”当肠扭转的诊断明确后,虽尚无腹膜刺激症状时,亦应积极准备治疗,早期手术可降低死亡率,更可减少小肠扭转坏死大量切除引起的短肠综合征,后者将给患者带来终身的健康障碍“。依据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202页,“机械性完全性肠梗阻采用手术治疗,绞窄性肠梗阻则应急诊手术”。

    本病例中,患者当日进行的腹部临时CT报告单中,检查所见“右上腹部分小肠显示积液、扩张,结构关系紊乱,肠系膜及周围血管呈旋涡状改变,周围可见条带状稍低密度影及絮状渗出影”;影像诊断为“右上腹部分小肠改变,考虑肠扭转可能”。此时,医方应争分夺秒,行急诊手术。如果剖腹后发现小肠没有坏死,则行小肠扭转复位术。如果小肠部分坏死,则行小肠部分切除术。虽然当时是深夜时间,但这不能成为医方不行手术,并将患者退出门外的理由。

  医方是综合性三级医院,也是多家医学院的教学医院。据其官方网站介绍,其普外科在“急性重症胰腺炎、肠梗阻手术时机把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见,医方是完全具备救治患者的医疗技术水平。医方不行急诊手术完全没有理由,具有过错。

  二、9月12日晚,医方没有安排救护车运送患者去上级医院,耽误宝贵抢救时间,具有过错

   依据《医院工作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第十三部分:转院、转科制度明确规定:2. 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3. 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本病例中,患者当日已诊断为肠扭转,病情危急。医方完全应能预见患者在转院途中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医方拒绝治疗,患者家属苦苦哀求,医方不为所动。无奈之下,患者家属请求医方安排救护车辆,医方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为此医患双方争执约一小时。患者家属对路途不熟悉,但最终自己驾车送患者去南京上级医院,耽误宝贵的一小时救治时间。

 

   三、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小肠缺血坏死具有因果关系。

  患者因肠扭转致使小肠长时间缺血坏死,最终全小肠和右半结肠被切除,患者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9月12日晚患者急诊入院时,医方临时CT检查显示是急性肠扭转,但医方未及时行急诊手术,拒绝治疗。更恶劣的是,医方拒绝安排救护车协助患者转院,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致使患者小肠缺血时间过长并发生坏死。所以,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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