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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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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肺栓塞,医院赔13万
 

患者胡某,60岁,2014年9月7日因“直肠癌”入住苏州某三甲医院。医方于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术后予抗炎补液支持治疗。术后12天患者胸闷烦躁,如厕后晕倒。医方B超检查后考虑肺栓塞,予肾上腺素抢救。患者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肺栓塞”。

 

                                      鉴定及诉讼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律师胡小栋律师代理。江苏省医学会认定被告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承担轻微责任。在法院支持下,双方以13万元调解结案。

 

患 方 观 点       

   一、医方术前未评估静脉血栓形成因素,未采取预防血栓形成措施

依据规范,“由于静脉血栓形成具有一定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所以凡是大手术时应预防这一并发症的发生。围手术期发生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包括年龄>40岁,肥胖,有血栓形成病史,静脉曲张,吸烟,大手术(特别是盆腔,泌尿外科,下肢和癌肿手术),长时间全身麻醉和血液学异常,…….。血栓形成常发生在下肢深静脉,一旦血栓脱落可发生致命的肺动脉栓塞。为此,有静脉血栓危险因素者,应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间断气袋加压下肢和口服华法令。对于高危病人,可联合应用多种方法如抗凝,对预防静脉血栓形成有积极意义。(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外科学》第8版,第102页)”

本病例中,患者女性、60岁、典型肥胖体质、因“直肠癌”入院,需行癌肿手术,手术及麻醉时间长、另从患者术前的心电图显示ST段改变、血小板计数超过正常范围。可见,患者存在多个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医方在术前(包括《手术风险评估表》)没有评估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更没有采取任何预防血栓形成的措施。患方认为,正是医方术前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患者术后血栓的形成、脱落并进而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

患方认为,评估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应当综合考虑上述所有的因素。本病例中,患者涵盖了上述《外科学》教材列举的大多数因素。苏州市医学会不顾病历中出现的诸多高危因素,仅依据现场提问内容认定患者没有静脉血栓形成因素是缺乏依据的。苏州医学会虽然引用了《外科学》教材内容,但对该内容断章取义,显属错误。

 

二、患者9月18日明显胸闷,医方没有采取诊断以明确胸闷原因。

依据规范,“PTE的临床表现多样,有时隐匿,缺乏特异性,确诊需特殊检查。检出PTE的关键是提高诊断意识,对有疑似表现、特别是高危人群中出现疑似表现者,应及时安排相应检查。诊断程序一般包括疑诊、确诊、求因三个步骤”“疑诊措施包括血浆D-二聚体、动脉血气分析、心电图、X线胸片、超声心动图等。(人民卫生出版社第7版《外科学》第82页)”。患方认为患者存在多个致继发性PTE的危险因素(上述)。19日患者胸闷,焦虑,这是肺血栓栓塞的前驱症状。患者家属也多次向医生及护士反映胸闷的症状。医方应当采取措施诊断或排除诊断,相应的疑诊措施都属简单易行的常规医疗手段。

患者家属多次向医方反映患者胸闷的症状,但由于患者临近出院,医方未对胸闷症状予以注意义务,故,对于患者家属反映的情况,病历中没有相应记载。在苏州市医学会鉴定会上,医方承认患方反映了情况,但认为患者是因为病房吵闹所致。患方认为,患者因有胸闷表现,才请求调换安静病房。并非是调换病房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才胸闷的。患方不具备医学知识,当然不知道胸闷是肺栓塞的可能前兆。

 

 三、患者19日发生肺栓塞,医方抢救不及时,未进行溶栓治疗。

  患者19日如厕后晕倒。医方从晕倒差不多半个小时后才开始抢救措施,医方的抢救显然不及时。

  另依据规范,“肺血栓栓塞治疗方案及原则包括:溶栓治疗:主要适用于大面积PTE病例(有明显呼吸困难、胸闷、低氧血症等)。溶栓应尽可能在PTE确诊的前提下慎重进行。对有明确溶栓指针的病例宜今早开始溶栓。溶栓治疗的绝对禁忌症有活动性出血和近期自发性颅内出血。相对禁忌症有:2周内的大手术.....。对于致命性大面积PTE,上述绝对禁忌症亦应被视为相对禁忌症(人民卫生出版社第7版《外科学》第82页)”。本病例中,医方床边B超提示“患者右心室明显增大,考虑大块肺栓塞”,医方应尽早溶栓治疗。虽然溶栓治疗也不一定能挽回患者死亡后果,但溶栓治疗或许会奏效。患方认为,溶栓是否奏效和是否进行溶栓是两个问题。患者应该溶栓,医方未进行溶栓,则医方有过错。医方溶栓了,但没有奏效,则医方没有过错。本病例中,医方没有采取溶栓,具有过错。

另外,肺血栓栓塞治疗方案还包括抗凝治疗,但本病例中,医方也没有进行这项治疗。

 

四、医方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入院后,医方在《手术同意书》14条记载“心脑血管意外、术后坠积性肺炎、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心血管意外事件,其他不可预知的并发症可能”。本病例中,患者因肺栓塞死亡。肺栓塞是术后的常见并发症,也是一种凶险的疾病。肺栓塞和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有一定关系,但却是一种独立的疾病。医方不能因为告知了深静脉血栓形成就认为告知了肺栓塞。医方也不能用一个包罗一切的“其他不可预知的并发症可能”就可以将之包括,否则的话,知情同意法律制度就失去应有的意义如果患者知道手术会导致肺栓塞这种凶险的后果,患者会三思后行选择医疗水平更高的上级医院就诊。事实上,患者本预三天后出院,却因肺栓塞猝死,患者家属至今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另外,患方认为,患方签字不能构成医方绝对免责的事由。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且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但还是发生了不幸的后果,医疗机构才能免责。本病例中,医方在诊疗行为(诊断及治疗)和告知方面均有过错,当然不能免责。

 

   五、医方术后未及早安排功能锻炼,后期的功能锻炼没有循序渐进

      依据规范,“手术后,如果镇痛效果良好,原则上应该早期床上活动,争取在短期内起床活动。早期活动有利于增加肺活量,减少肺部并发症,改善全身血液循环,促进切口愈合,减少因静脉血流缓慢并发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发生率……早期起床活动,应根据病人的耐受程度,逐步增加活动量。(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外科学》第7版,第132页)””

     本病例中,从病程记录可见,术后患者状态尚可,无特别不适,医方没有及时指导功能锻炼并强调重要性。

 

六、医方使用血凝酶,但没有监测患者血凝状况;患者病程中血小板计数高,医方未予处理,具有过错。

  从《长期医嘱单》上,医方在术后连续使用了血凝酶。依据该药物的使用说明书,在用药期间,应注意观察病人的出、凝血时间。应防止用药过量,否则疗效会下降。患者住院期间,医方术前在入院当天和去世当天进行了两次血凝监测。在患者住院期间,包括使用血凝酶期间,医院没有监测患者的血凝状态。

结合“病程记录”和患者“检验报告单”,患者住院期间,血小板计数增高明显。其中9月15日的血小板计数398,远高于正常值,这也是患者血液高凝的原因之一,医方未予以重视,具有过错。

 

 

七、患者死于肺栓塞,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死于急性肺栓塞。肺栓塞多由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脱离所致,本案死者虽未尸检,但医患双方都认可这一死因。患者高龄,肥胖,肿瘤术后,卧床时间较长,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患者血液高凝,易致血栓形成。医方没有按照诊疗规范的规定,在术前采取预防血栓形成的措施。病程中,医院未监测患者血凝状态;未重视患者血小板计数增高的病情;未维持患者血糖水平的平稳。综上,医方过错明显,医方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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