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化名),女,60岁,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于2016年5月5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下称医方)。医方于5月11日行RRCP取石术,后于5月16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患者5月24日并发胆瘘,医方行保守治疗,但患者胆瘘始终不能自愈。5月31日患者病情恶化,医方行剖腹探查术、T管引流术。6月4日患者转回普通病房,当晚22:00患者烦躁,咳痰无力等情况,医方未及时汇报值班医生,延误处理。6月5日3时患者入ICU一直间断高热,发展至脓毒性休克。患者最终于6月8日因“脓毒性休克”死亡。
鉴定诉讼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律师胡小栋律师全程代理。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比例,共计赔偿800209元。判决书文号:(2016)苏0102民初3497号
律师核心观点
一、患者胆囊严重粘连,医方5月16日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未中转开腹手术。
二、5月24日患者并发胆瘘,医方未及时行ERCP以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5月24日患者并发胆瘘,医方未积极手术治疗
四、6月4日患者转回普通病房,医方护理级别低,医方没有吸痰处理,6月4日22:00左右,患者烦躁,咳痰,护理人员未及时报告医生,并进行处理。
五、6月7日上午,患者脓毒血症,医方没有及时透析治疗。
六、医方病历不规范
七、5月16日患者身体不能难受手术,医方强烈建议手术,对手术的替代医疗方案未尽告知义务
八、医方的过错和患者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大部分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