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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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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瘘,医方赔偿800209元
 

    李某(化名),女,60岁,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于2016年5月5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下称医方)。医方于5月11日行RRCP取石术,后于5月16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患者5月24日并发胆瘘,医方行保守治疗,但患者胆瘘始终不能自愈。5月31日患者病情恶化,医方行剖腹探查术、T管引流术。6月4日患者转回普通病房,当晚22:00患者烦躁,咳痰无力等情况,医方未及时汇报值班医生,延误处理。6月5日3时患者入ICU一直间断高热,发展至脓毒性休克。患者最终于6月8日因“脓毒性休克”死亡。

鉴定诉讼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律师胡小栋律师全程代理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比例,共计赔偿800209元。判决书文号:(2016)苏0102民初3497号

律师核心观点

  一、患者胆囊严重粘连,医方5月16日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未中转开腹手术。

  二、5月24日患者并发胆瘘,医方未及时行ERCP以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5月24日患者并发胆瘘,医方未积极手术治疗

  四、6月4日患者转回普通病房,医方护理级别低,医方没有吸痰处理,6月4日22:00左右,患者烦躁,咳痰,护理人员未及时报告医生,并进行处理。

  五、6月7日上午,患者脓毒血症,医方没有及时透析治疗。

  六、医方病历不规范

  七、5月16日患者身体不能难受手术,医方强烈建议手术,对手术的替代医疗方案未尽告知义务

  八、医方的过错和患者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采纳了代理律师的大部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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