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化名,已故),女,31岁,2017年9月20日因“停经39周+5天”到丹阳龙泉医院进行产前常规检查。龙泉医院予催产措施,产妇于上午9时出现规律宫缩,下午15:40宫口开全。在此期间,产妇及家属多次要求剖宫产,龙泉医院不准许。宫口开全后患者面色青紫,手指抽搐,出现明显的羊水栓塞症状,产妇家属多次请求转院,龙泉医院不准许,产妇死亡。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产妇系“羊水栓塞死亡”。
鉴定诉讼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专业律师胡小栋律师全程代理诉讼和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医方存在过错,与患者羊水栓塞的发生发展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866496元。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判决书文号:(2018)皖0506民初939号和(2018)皖05民终1139号
律师核心观点
医院过错体现在:
一、医方在产妇破膜后立即使用缩宫素,该操作违反诊疗常规;此外,缩宫素点滴的观察只描述慢滴,没有具体滴速,也没有宫缩与胎心状况的观察记录,违反诊疗常规;
二、产妇出现抽搐、面色青紫、胎心减慢等症状时,医方没有注意羊水栓塞发生的可能性,没有监测生命体征,没有相应的抢救措施,对胎儿及孕妇的危机情况没有及时判定,没有及时会诊、转诊;
三、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完整,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