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胡小栋律师代理诉讼。法院质证后,医患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下,经数轮谈判,最终医院愿意赔偿15万元。
医事法学评析
一、医方对手术并发症未予以重视,未及时诊断“骨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引流不及时。
依据规范,“本证一旦确诊,应立即切开所有内压增高的骨筋膜间隔,早期及时彻底切开筋膜是防止肌肉和神经发生缺血坏死的唯一有效方法。如张力过高,伤口可不缝合,待消肿后,进行二期缝合或植皮闭合伤口。(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第6页)”本病例中,患者在 2011年6月1日行“右侧剖胸止血术”后就出现了右侧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但医方拖延了12个小时才行“右下肢骨筋膜室切开减压”,延误诊治“骨筋膜室综合征”是非常明显的,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医方切开引流不彻底。
患者“骨筋膜室综合征”切开引流的刀口只有8厘米,切开引流不彻底是明显的,未能完全避免损害后果。
三、医方2011年6月1日下午16:10的“右下肢骨筋膜室切开减压”没有手术记录。医院的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本案患者虽经医院的救治,避免了更大后果的产生,但由于医方上述过错的存在,导致了患者目前右下肢不可逆损伤,运动感觉功能的缺失,医方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