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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猝死,医院赔偿53万
 

诊疗概要

    许云(化名),女,65岁。2012年8月19日-8月26日因“颈部肿物一年半”入住无锡市某三甲医院。患者于一年半前无意中发现右颈部有一肿物,约卵黄大小,无痛,无压迫感,无心悸及易怒,食欲正常,体重无明显变化,拟诊:右叶甲状腺腺瘤,择期手术。术前检查基本正常,于8月26日行右叶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中发现术区血色较深,与麻醉师沟通后遵麻醉师医嘱,暂停手术,行气管插管,心肺脑复苏,持续心脏按压,病人循环无反应,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诉讼结果

    本案由胡小栋律师代理。江苏省医学会认定本案医院承担完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532547元。


医事法学评析

一、患者在术中死亡,麻醉师未及时发现异常,复苏术实施过迟是死亡的根本原因。
    患者因“颈部肿物一年半”入院,临床诊断正确,患者具备手术适应症。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是普外科常见手术,麻醉方法常采用颈丛阻滞麻醉,在麻醉过程中,患者处于清醒状态,随时回答医务人员的提问,以防止误伤神经,导致术后声音嘶哑,患者有明显不适时,也能及时发现。术中发现术区血色较深,与麻醉师沟通后停止手术,说明病人此时已出现严重缺氧,致血液颜色出现了明显改变,可以反映术者在手术中对病人观察欠细致;从麻醉记录单发现,麻醉开始后,患者血压、脉搏均呈现进行性降低,而麻醉人员只是在手术中与医生沟通,反映血液颜色变深后才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此时病人血压、脉搏已降至较低水平,给予救治后,血压、脉搏仍呈进行性下降,最后血压测不出,脉搏消失,说明麻醉师在麻醉过程中对患者各项生命体征观察欠细致,存在过错。
二、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丧失了最佳抢救机会,并导致死亡。综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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